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