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