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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