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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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