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四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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