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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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
四、企业分立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买受人在法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二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四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