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