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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