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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