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企业分立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企业分立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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