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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