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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