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