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