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