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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