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三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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