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