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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