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1-10-14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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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