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