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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