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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