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