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7-12-26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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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确认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执行或...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