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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