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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