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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