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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