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二、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决定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