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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