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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