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