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