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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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申报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三十条 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六条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八条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人民...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九条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
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关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四条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
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
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七条 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
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八条 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条 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
第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
第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三条 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五条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
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七条 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九十条 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二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四条 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五条 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七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仍...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八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财产,除企业破产法第...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
十四、其 他
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企业破产法第三...
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一条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五条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四、其 他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