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