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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