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六条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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