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八条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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