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