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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