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