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关于破产宣告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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