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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