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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