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