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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