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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