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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