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