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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